
“法无禁止即可为,凭什么拘留我?”上海,一男子邀请几位好友到棋牌室娱乐,没想到中途赶上抓赌,最终认定男子涉嫌赌博,被拘留五日,男子认为,自己仅仅是简单的娱乐,不构成赌博,随后起诉民警,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。
(案例来源:判决文书网)
封先生居住于上海某地,就职于某大型的健身器械售卖中心,从年轻时开始,封先生最大的爱好便是打麻将。
但是由于平日里工作繁忙,封先生打麻将的时间也逐渐变少,为此,只要他有闲暇时间,便邀请三五好友一起“搓麻”,以解他对麻将的“相思之苦”。
刚开始,封先生将打麻将的地点定在家中,可是每次过后,家中都会残留下浓浓的烟味和一地的烟头,妻子对此极为反感。
于是,封先生只好将地点定在附近的棋牌室,这样一来,每局只需要缴纳五元的器材使用费即可,而且还有茶水供应,何乐而不为呢?
事发当日,封先生休假在家,起床后只觉得手痒难耐,随后,封先生还专门拨通几位在棋牌室相识的好友,相约共同来到棋牌室过过手瘾,当天下午三点钟左右,四人准时来到棋牌室。
几人玩牌的赌注并不大,所以在来棋牌室之前,封先生仅仅只拿了300元的现金,却不料当天封先生手气不佳,一下午只出不进。
到五点钟左右时,手上的现金已经所剩无几,原本封先生打算离场,却遭到几位好友的阻拦。
他们认为:目前才刚刚五点钟,距离晚饭时间还有几个小时,极力劝说封先生再继续玩一会儿。
为了不扫众人的兴,封先生只好继续坐下来陪伴好友打牌,可是刚刚坐下不到二十分钟,只见从门外进来五六名身穿制服的的民警,并从封先生的牌桌上共搜集到740元的现金,为此,民警将封先生等人带回派出所中接受调查。
从查到的证据来看,他们表示:封先生等人已经涉嫌到以营利为目的,且740元已经超过法律规定,所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,应当处以封先生五日行政拘留。
面对着这一结果,封先生却并不认可。
封先生表示:在棋牌室中打牌的三人,均属于自己的好友,几人仅仅是消遣娱乐而已,并非以此为收入来源,更谈不上赌博。
尽管封先生据理力争,但最终却依然认定封先生涉嫌赌博。
为此,封先生将民警告上法庭,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,并恢复自己的名誉,那么,从法律角度来看,封先生等人的行为是否涉嫌赌博?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妥?
1、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70条规定:以营利为目的,为赌博提供条件的,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。
具体到本案,当时在封先生的桌面上搜集到740余元的现金,已经构成数额较大,但具体封先生是否涉嫌到以此为营利手段,却需要经过进一步的证实。
据棋牌室老板反馈,封先生系棋牌室常客,但是并非天天来,除此之外,封先生还是某公司的员工,并不能以此来认定,封先生是以赌博为营利目的。
2、依据《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》第9条规定:不以营利为目的,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、玩扑克等娱乐活动,不予处罚。
注意!即便是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,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、玩扑克等娱乐活动,不予处罚。
在庭审期间,封先生还将当天参与牌局的几位好友叫到现场,以此来证明,几人确系生活中的好友。
既然几人系亲友,那么依照上述法律条文来看,亲友之间携带少量的财物打牌,仅仅只能被认定为娱乐活动,不能简单的以赌博进行处罚。
3、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4条规定:行政处罚遵循公正、公开的原则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与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。
具体到本案,封先生等人虽然是在棋牌室中娱乐,但是涉案的财产并不多,而且也未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。
依照上述法律规定,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应该遵循公平原则,且处罚结果需要和违法行为相匹配,以此来看,对封先生的处罚未免太重。
综上所述,一审最终判定封先生胜诉,并判决撤销对封先生的行政处罚。对方随后又提起上诉,但二审认为一审结果有理有据,不存在过错,最终维持原判。
